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梁颖 通讯员 苏志文) 11月8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自治区保监局,在全区范围内通过视频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由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的《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损失金额上限,从原试行办法规定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
《办法》规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因机动车之间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5000元以内,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无需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到事故现场。这将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大、对道路通行影响大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能够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解决,更有利于快速处理轻微事故,保证道路通畅。
为使事故当事人能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理赔事宜,《办法》规定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车辆实行定损理赔、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自2009年1月1日《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以来,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减轻了对人民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了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这一《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