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罗丽思)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今年11月20日前,我市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领取全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不同对象分别可领到15元至60元不等。
据了解,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为妥善解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过快给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于今年8月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这次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时限为2011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3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这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将在11月20日前陆续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2011年10月以后是否继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将根据我区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情况再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