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11月11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国翔杀害妻子和酒店服务员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陈国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国翔是桂林市某公司梧州分公司员工。2011年2月23日23时许,陈国翔回到其租住的梧州市某房间,趁黄某在床上睡觉之机将黄某当场杀害。随后,陈国翔驾驶助力车携带尖刀和铁锤到梧州市某酒店客房,找来该酒店按摩中心的女服务员汪某并同宿过夜,至次日7时许将其杀害。作案后陈国翔通过单位同事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翔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某、汪某,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陈国翔作案后通过单位同事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本案被告人先后杀害两名无辜妇女,杀人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其个人主观恶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感,依法应予以严惩。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卓贤 钟康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