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刘柱才)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区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提高幅度约在13%~15%之间。
据了解,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最高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年28690元提高到32990元,平均每月提高了358元;最低补助标准也从原来的每年2730元提高到3140元,平均每月提高了34元。
同时,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最高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年8730元提高到10480元,最低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年4790元提高到5510元。
今次调整还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最高每人每月可领624元,最低可领492元。此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新的补助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