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赵洋 通讯员 江宁)近日,自治区国税局向我市各国税部门发来传真文件,要求税务部门暂按财政部65、6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最低下限执行,新增值税起征点待区政府同意后再下文明确。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增值税起征点有望进一步提高。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执行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作测算,拟将有关事项报区人民政府。为做好新旧政策的交接,自2011年11月1日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暂按月销售货物(应税劳务)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由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再下文明确。
市国税局征管科负责人李恒金表示,根据《通知》,应税劳务即指修理修配等行业增值税起征点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200元提高至300元。
为了保证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国税部门已对需要提高“双定”额的纳税人进行深入的摸底、实地调查,做到依法征税,公开办税;抓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的税源管理工作,切实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梧州学院工商管理系财务管理教研室主任王伟分析认为,即使我市乃至广西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符合新规,仍有可能再次放宽政策。现在所执行的起征点都符合新政策规定,但属于新规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至20000元,及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的最低点,根据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征点还有调整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