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讯 12月22日上午,梧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民警纷纷走上街头,向社会开展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中向群众发放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内容的宣传单25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增进了群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深入了解,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树立了梧州公安的良好形象。
建立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确保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一个重大决策。督察条例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原《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新条例共18条,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三方面完善了公安机关督察管理体制:一是按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新条例将之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是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三是明确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要求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督察机构不再重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