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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 每月最低获600元生活费

http://www.wzljl.cn    2011-12-29 09:16    作者: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张耀辉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张耀辉)日前,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今年起,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目前民政部门正对市本级各城区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发放补助资金。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据统计,目前我市登记在册孤儿人数达3073人,其中,2897人散居在社会,176人由福利机构抚养。

    今年11月广西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后,从制度上使孤儿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孤儿每人每月养育标准得到提高。记者了解到,自治区近日下达2011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后,市本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达到每人每月600元。据统计,2011年我市共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孤儿生活保障经费1969万元。

    《意见》规定,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孤儿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为了统一养育标准,解决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问题,我市将对社会散居孤儿实行每人每月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养育标准进行补助,即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其中,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照自治区负担60%、市县负担40%的方式共同筹措解决。

    据介绍,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上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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