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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买婚房 为了分房上公堂

http://www.wzljl.cn    2014-06-17 10:36    作者: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梁凤清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梁凤清)一对情侣在结婚前联名买了一间“婚房”,可由于各种原因,这对情侣还未走入婚姻殿堂便劳燕分飞。围绕如何处置这间“婚房”的产权,昔日甜蜜情侣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情侣因婚前购房引发的纠纷。

    2007年8月,热恋中的黄某和姚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想作为婚房之用。然而,双方最终没有缘分能共偕连理。由于该房产是双方联名办理房产证,黄某和姚某均占有该房产的产权。如果一方想要将另一方的名字从联名房产证中除去,就必须有一方将其占有的产权,通过转让、转赠等形式给予另一方。

    2010年12月,姚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姚某以折价4.5万元,转让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给黄某。协议签订当日,黄某如约支付了4.5万元购房款给姚某。

    由于《房屋买卖协议》没有约定过户的时间,姚某在收款后,一直没有协助黄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4月,与姚某协调长达三年均无果的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为黄某所有,并且判令姚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对黄某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均没有异议,但是对黄某“不提前告知就起诉”感到颇为不满。了解到双方矛盾症结后,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向双方释明。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姚某与黄某一致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姚某自愿在十日内协助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近年来,“婚前买房图安心”成为时下不少年轻人的选择。对此,法官提醒,婚前购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自己是权利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同时,法官提醒,较有效解决房产联名产生权属纠纷问题的办法,就是两人在购房时,双方对出资比例以及房屋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做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且这种约定最好采取白纸黑字立字为据,这样才可避免纠纷时无法拿出相关证据的问题出现。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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