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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保可享双重补贴
人社部门负责人解读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http://www.wzljl.cn    2014-10-30 09:08    作者: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梁朝安 陈蔷如    来源:梧州日报

    梧州日报讯(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梁朝安 陈蔷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实施,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其相关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补贴外,还可按其缴费档次获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凡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起,每级加100元至1000元,再加上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100元至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9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结合广西城乡居保实施办法和《梧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在取得《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后,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城乡居保的,政府按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缴费档次予以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政府补贴部分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解释:张三已取得《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按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保。张三参保后,个人账户每年入账金额为:100(自缴部分)+30元(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100元(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230元;若张三参加城乡居保时,距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年龄不足15年,在达到申请按月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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