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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产假“缩水”?
梧州市卫计委释疑:生二孩不能享受晚育假

http://www.wzljl.cn    2015-03-21 10:03    作者:记者 陈素雅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陈素雅)日前,一位市民向本报提问表示,国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后,她即将生育第二个孩子。让她感到苦恼的是,单位可能只给三个月左右的产假。因此,她很想了解,“相关政策在单独二孩产假的时间安排上是如何规定的?”

该市民表示,自己是某国有企业的员工,单位福利一向不错。但让她感到焦虑的是,生育二孩时单位只给了她98天产假,与第一胎的产假相比,时间“缩水”了。“我经被批准生育单独二孩,除了产假98天,是否还能享受晚育假14天,还有剖腹产难产假15天呢?”该市民质疑道。

为此,记者从梧州市卫计委相关科室获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可依法享受产假期等待遇。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如《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而在男职工方面,记者从梧州市卫计委获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2014年11月,关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职工享受护理假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以上法律规定均同时说明,女职工的产假并没有区分二孩或农村户口的情况,只要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女职工提出休产假,用工单位应当同意。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由于生育单独二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故14天晚育假不能再享受。若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这些规定。

编辑:郑玉华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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