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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故意杀人 父母被判赔偿

http://www.wzljl.cn    2015-04-10 09:59    作者:李秀敏    来源:梧州日报

    梧州日报讯 4月1日上午,南渡法庭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的民事赔偿案件,实施侵权行为的小锋因不满14周岁,其父母被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66.8万元。

    家住岑溪市某镇的小锋因生活小事对邻居阿姨阿兰怀恨在心。2014年10月的某天,小锋在去学校途中发现忘记带书,便折回家中,当经过阿兰家门前时,发现阿兰正好在那儿,便找借口叫阿兰来到其家中,后趁阿兰不备之机使用工具将阿兰杀死。案经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查明小锋作案时未满14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岑溪市公安局遂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了撤销该案的决定。案发后,小锋父亲阿猛通过派出所支付了2万元的丧葬费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将小锋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岑溪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其侵权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原告方有权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小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侵权人子女抚养费等合理费用。但由于被告小锋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阿猛、阿丽作为小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据上,岑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锋的监护人即该案被告阿猛、阿丽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经济损失人民66.8万元给原告方。(因涉及未成年,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李秀敏)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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