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廖女士在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分得一套房产,不料最终被原审法院拍卖用以抵偿前夫之债,不服气的廖女士向万秀区法院提起申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近日,万秀区法院经过复查,依法驳回了廖女士的申诉。
法院拍卖房产抵偿债务
2011年6月,罗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投资做生意,并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2012年9月,廖女士和罗某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自离婚之日起,廖女士和其儿子就是原共有房产的合法主人。
张某在多次追讨借款无果后,将罗某、廖某一起告上法庭。2013年4月,原审蝶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条为凭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罗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法判决廖女士与罗某共同偿还离婚前罗某欠下的10000元本息。
判决后,被告罗某故意外出躲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和9月,龙圩区法院公开拍卖罗某、廖某所有的房产,并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申请人张某。对此结果,廖女士不服气,认为还钱是罗某一个人的事情与其不相关,欠款是前夫个人借的,凭什么要用自己分得的房产去偿还。
廖女士称,罗某借款不是家庭生活所用,自己对此事也毫不知情,且借条上并没有写自己的名字,离婚协议已写明房产归自己和其儿子所有,没有理由要为前夫欠下的债务担责。遂后,廖女士向万秀区法院提起申诉。
夫妻共同债务需担责
万秀法院复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廖女士不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罗某的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用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的约定。虽然双方已离婚,但罗某的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因此,所欠债务还是廖某和罗某的共同债务,故廖女士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万秀法院指出,在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廖女士和其儿子所有,但这一约定属于两人之间的内部债务责任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以离婚协议这张保护伞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且不能作为拒绝还款的理由。
法院据此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廖某与罗某共同偿还罗某欠下债务的判决,并无不当。最终,万秀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廖女士的申诉。
(任坚 张明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