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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庭上要见“官”
梧州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渐成常态

http://www.wzljl.cn    2015-12-06 09:20    作者: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李友齐 陈国飞 罗豪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李友齐 陈国飞 罗豪) 过去“民告官,官难见”,如今“民告官,官出庭”。昨日,记者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梧州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渐成常态。

    “现在开庭!”11月17日上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李友齐宣布开庭,审理原告藤县和平镇龙塘村民委员会水滴村民小组,与被告藤县人民政府、被告梧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藤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及九个村民小组水库行政确权一案,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朱艳华,藤县副县长成杰、和平镇镇长朱炳新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不服政府对山林作出的行政确权行为,农民将市县两级政府和村民小组齐齐告上法庭。在稍早前的11月10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塘坪1—8组诉岑溪市人民政府、被告梧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石坡4、6—9组山林行政确权纠纷一案。梧州市副市长荣志晓,岑溪市市长覃震西出庭应诉。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行政案件庭审中,法院虽然都会在庭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非常低。究其原因,一是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识有错误,认为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二是不熟悉案件情况或欠缺法律知识,担心出庭“表现不佳”;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日常事务繁多,很难对每个行政案件都做到事必躬亲。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当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而从立法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与此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

    据了解,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联系,促进法院与政府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梧州市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不仅是具有尊重审判机关庭审程序的作用,更彰显了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参与诉讼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黄祎婧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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