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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行动提高绩效水平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明年元旦起实施

http://www.wzljl.cn    2015-12-11 11:09    作者:记者 陈可夫 通讯员 吴柳琴    来源:梧州日报

    梧州日报讯(记者 陈可夫 通讯员 吴柳琴)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在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医保政策有调整,城镇居民续缴2016年保费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16年1月31日,在延长时间内缴费,不影响2016年基本医疗待遇享受;逾期缴费须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经两个月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新政策还作了如下规定:取消“三类参保人员”(在梧州市就读的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原参保年度以学年度计算的办法,已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学年度参保的“三类参保人员”,参保年度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取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升到5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编辑:黎羽瑶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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