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梧州市一对年轻恋人在网上看到一则房产中介公司的卖房信息后,按照上面留下的联系电话进行了联系,竟被骗取了9万元。原来,这对恋人联系上的是已经离职的中介人员李某。近日,李某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网上看中房源
2016年1月底,林某、杨某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某房产中介公司转让房产的信息,相中了某小区一套门牌号为1202号的房子。随后,两人按照这则信息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拨通了联系人的电话。通话中,接电话的男子自称是这套房子的业主,还与林某约好了看房的时间。
双方见面后,这个房主介绍自己叫“陈庆祝”,是江苏人。林某两人查看了“陈庆祝”的身份证后,便跟着他去看房子。到达1202房后,“陈庆祝”用自带的钥匙打开了房门。“陈庆祝”向林某两人介绍称,这套房子是他老婆家的拆迁补偿房,暂时还没有与开发商签合同,只有一份内部认购书,因此,还没有房产证。如果林某两人想要购房,他可以转让给他们,并让他们直接跟开发商签合同。林某两人查看了认购书,上面确实标注着“陈庆祝”的名字,便相信了他。
最后,林某两人决定买下这套房子。价格方面,“陈庆祝”要价30万元。经过一番谈价,双方确定首期先支付9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的定金,剩余的房款将办理银行贷款。2016年2月5日下午,“陈庆祝”带着交易合同找到林某,在双方签字后,收取了林某3万元定金。
背后竟藏猫腻
事情至此,本已算告一段落。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事情的背后,竟是一个弥天大谎。这个自称为“陈庆祝”的男子,对林某两人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他既不叫“陈庆祝”,也不是1202房的房主。
这个男子的真实名字叫李某,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年37岁,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离职人员。李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被梧州市原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4年12月刑满释放。
在离职前,李某为某房产中介公司在网上发布了1202房的转让信息,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是他本人的手机号码。当林某打来电话询问这套房子时,李某想到自己正好还持有房子的钥匙,便自称是业主,以骗取林某的钱财。另一方面,为了取得1202房的认购书,李某还在该小区地产公司以“陈庆祝”的身份填写了资料,制造了一份认购书。
设法瞒天过海
在签订交易合同时,李某对林某说,4月中旬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查到这套房子的登记信息了。但直到4月下旬的一天,林某拿着合同书去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时,却被告知这份合同不是正式的合同,查不到相关的信息。
见状,林某马上联系李某。但李某马上辩称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搞错了,将重新打印一份再做签订。随后,李某花了120元钱,从网上找能帮伪造合同的人,伪造了一份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6年5月6日,李某以梧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把这份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寄给了林某。在林某签字后,李某把一份加盖了某房地产公司公章的购房合同书交给林某,并要求他支付首期尾款6万元。为了增加可信度,李某还找到了以前的一个女同事,要求其扮演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林某确认有房产交易一事。在“确认无误”后,林某将6万元汇入了“陈庆祝”的账户。
难逃法网恢恢
2016年7月4日下午,林某、杨某来到1202房,想用钥匙开门时,发现钥匙根本开不了门。林某随即拨打“陈庆祝”的电话,发现其手机已经停机。次日上午,林某两人拿着合同到该小区地产公司去核查。工作人员看了合同后表示,合同是假的,这才揭开了这起购房骗局。在林某报警后,李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此外,李某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林某、杨某经济缺失9万元。
(王世楠 莫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