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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坠落砸中人》后续
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经营者赔偿伤者七万多元
2017-04-07 09:17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熊学禹 黄秋红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熊学禹 黄秋红)去年5月2日,本报刊登《招牌坠落砸中人》一文,报道梧州市新兴二路政府广场公交车站附近的螺蛳粉店门口招牌发生脱落,恰巧砸中一名步入店内的女子。报道见报后,读者除了关注伤者的恢复情况外,还比较关心相关赔偿责任的划分。日前,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粉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随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被招牌砸伤者起诉商铺所有者和经营者索赔

    2016年5月2日12时许,小红与同学小玲一起到新兴二路临街商铺用餐。由于口味需求不同,小玲在某螺蛳粉店用餐,而小红则到隔壁的快餐店吃午餐。用餐后,小红到螺蛳粉店找小玲,欲一起离开。走出店门时,小红突然被螺蛳粉店门口上安装的广告牌掉落砸伤,失去知觉,随后被送往梧州市中医医院接受救治。

    经医院诊断,小红的伤情为:腰5椎爆裂性骨折、马尾神经损伤并不全瘫、左胫腓骨骨折左第3指软组织挫裂伤等。事故发生后,螺蛳粉店的经营者陈光为小红支付了7万多元医疗费,但是,小红尚需10万元进行小腿手术治疗,一时间无法筹到该笔款项。

    为免错过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小红遂将商铺所有者林冰、经营者陈光诉至长洲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光、林冰赔偿其医疗费用10万元。

    然而,林冰辩称,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与商铺经营者陈光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约定:“铺面以外的挡雨板支撑架有损坏、挡雨板有漏水、广告牌有破损,承租方要负责维护及修理,并承担安全责任”。林冰认为,致使小红受伤的广告牌是陈光负责安装和使用,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边,陈光辩称,其对小红受伤的事实是认可的,但不认可其应承担责任;陈光认为致使小红受伤的原因,是林冰出租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商铺,林冰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设计制作该店铺广告牌的广告公司也应该追加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经营者担责

    经长洲区法院一审认为,致伤小红的广告牌系陈光经营商铺的广告牌,广告牌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是陈光,但陈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广告牌的脱落、坠落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陈光应对小红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长洲区法院认为,林冰只是商铺所有者,出租商铺给陈光经营粉店,林冰并非上述脱落、坠落广告牌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广告牌脱落、坠落砸伤小红的损害结果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为陈光设计制作并安装了该广告牌,但其与陈光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其与该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该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陈光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陈光申请追加广告公司为该案被告的申请。

    因此,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光于该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红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从2016年5月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损失73488.67元,并驳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光不服,提起上诉。随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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