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陈晓雯 通讯员 谢崇利)近日,《梧州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实施。该细则确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制,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
《实施细则》明确,我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在市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以及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据了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上级补助、地方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目前,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自治区转拨的应急救助资金,向本市辖区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按照《实施细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其中,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和应急救急原则,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须及时、就近和专业地实施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救治结束后,救助对象应转入民政救助机构实施救助。
目前,我市已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