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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强化托底保障 做到应养尽养
2018-01-13 09:45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黄颖盈 通讯员 梁展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颖盈 通讯员 梁展)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居民黄先生今年60多岁,他是一名单身老年人,无儿无女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过去,他享受到的农村五保供养补助为每月250元。2017年,在民政部门与黄先生所属的村委会联合帮助下,他顺利申请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每月获得363元的生活补助,生活收入因此比原来提高了113元。

日前,《梧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此举惠及梧州市逾25000名城乡特困人员。

低保救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能同时享受

据梧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低保救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两项不同的救助项目,两项救助不能同时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是将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有关帮扶与救助项目进行整合。根据《办法》,该办法下发前在享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直接转为特困人员救助,同时今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会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对新增特困人员予以认定。

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高龄津贴(80岁以上城乡老年人适用)等社会福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群众,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两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等两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服务,即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同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目前,梧州市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可获取不低于663元救助供养补助,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可获取不低于363元救助供养补助。

救助需书面申请及公示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七天)内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城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还将随机抽查核实,最终将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7日。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城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经公示后终止救助供养,终止理由将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将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编辑: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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