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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过渡期4月30日结束
5月1日起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有变化
2019-04-25 17:14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记者 谢韵 通讯员 吴茵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 吴茵)4月23日,记者从梧州市社保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5月1日起,所发生的不在选定定点医院和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报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受理报销。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扩大参保人员的受益面,梧州市于今年1月1日对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如提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等。

梧州市社保局医疗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以往的规定,梧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直接结算报销,在定点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品不能直接结算,必须先垫付费用,然后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这种报销方式,给慢性病患者带来一定垫付压力,也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安全管理。

随着医保系统逐渐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可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药,或通过电子处方推送到医院处方共享药店,购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报销。因而,2019年调整后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规定,梧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药,或凭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到门诊特殊慢性病直接结算的处方共享药店购药。

为了给患者适应的时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新旧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按照原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值得群众注意的是,过渡期结束后(即5月1日起),除因信息系统故障造成的不能刷卡结算,以及经批异地就医的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外,发生的不在选定定点医院和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报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受理报销。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今年4月30日前在梧州市定点药店发生的未直接结算的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合规购药费用,参保人可按照原规定在今年12月25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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