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图片 本地 时事 原创 直播 专题 爱心 零距离问政 我们相亲吧 电子报刊 西江月 网站建设 广告价目 公告
您的位置:梧州零距离网>> 聚焦梧州 >>正文
     
“消失”的妻子
丈夫欲起诉离婚却发现“妻子”已和别人结婚了
2020-04-15 17:42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黄丽桦 祝裕旺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藤县男子陈林与女子“王萍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然而,结婚不足两个月,女方就离家出走了。12年后,陈林欲起诉离婚,却发现自己的“老婆”竟然早就和别人登记结婚了,而且还声称不认识陈林。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奇的案件。

婚后妻子离家12年

2007年5月初,陈林与自称为“王萍萍”的女子相识,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双方于同年5月24日便到藤县民政局太平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后,“王萍萍”与陈林在一起生活不足两个月时间便离开了陈家,从此杳无音信。陈林经多方查找,均联系不上“王萍萍”。

此事一拖就是12年,陈林认为再这样等下去也不会有结果,因此他以与“王萍萍”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让他意外的是,“王萍萍”竟出庭应诉了。“王萍萍”答辩称,她不认识陈林,也没有到过藤县与陈林登记结婚。“王萍萍”还称,陈林提供的结婚证上女方的照片不是她本人,她已与男子李胜于2013年4月28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未果起诉民政局

意识到此次起诉达不到要求离婚的目的,陈林只好申请撤诉。回到藤县后,陈林向藤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林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藤县民政局辩称,被告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给予了原告和“王萍萍”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任何过错。被告认为,撤销行政行为的前提之一是该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条件是须有法律依据。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撤销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中,没有原告所称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的最后陈述中,被告藤县民政局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陈林与“王萍萍”双方的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藤县民政局是合法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男、女双方本人真实的户口证明、身份证。而原告陈林与“王萍萍”到被告藤县民政局下属太平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时,虽然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材料,但太平婚姻登记处在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没有依法认真履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致使结婚登记的“王萍萍”与真实的王萍萍不相符,被告为原告与“王萍萍”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该结婚登记行为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告陈林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被告没有法定职权自行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其提出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的意见并无不妥。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藤县民政局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的桂藤结字xxx号结婚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黄丽桦 祝裕旺)

编辑:钟笑莹

梧州零距离客户端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留言内容:
 
梧州日报社 版权所有 © 200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桂ICP备08001990号 梧公网安备:450400000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420100001
梧州零距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梧州零距离网”的所有作品,任何媒体转载须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梧州零距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