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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因疫情停业拖欠租金
法院判决租金减半
2020-11-04 10:47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男子陈某租赁商铺用于经营电影院,今年1月份以来受疫情影响电影院连续多个月停止营业,最后,他因拖欠租金而遭起诉。庭审中,陈某希望能减免租金,其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因疫情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影院拖欠租金逾10万元

2019年8月27日,梧州某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与男子陈某签订了《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租赁运营公司位于藤县某广场3个商铺,租期为40个月,用途为经营电影院。其中,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陈某应于每月5日前缴交月租金24067.2元,月管理服务费1403.92元。此外,陈某还租用了运营公司一间办公用房,租金口头约定为每月720元。如陈某未按时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0.3‰支付滞纳金。

签订合同后,运营公司向陈某交付了场地,陈某亦支付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然而,今年年初,因疫情防控需要,有关部门要求暂时关闭影院,陈某没有了营业收入,不能交付租金。截至5月31日,陈某共拖欠运营公司2月至5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04764.48元。

针对拖欠租金的问题,运营公司表示愿意减免陈某2月份半个月的租金、办公用房5月份半个月的租金。但是,双方最终未能就租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违约金等费用。

因疫情停业属不可抗力因素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因疫情期间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电影行业停止营业,自己失去了营业收入,故请求减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但是,根据藤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020年1月25日的第1号令,因疫情防控需要,即日起暂停关闭影院。直至6月10日,影院方面仍被通知不准开放营业,陈某没有经营收入,因此不能交纳租金给运营公司。这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各行各业的巨大损失,国家也出具了有关减租免税扶持指导意见,让各行各业共渡难关。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藤县法院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减免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

藤县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疫情期间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酌情减免50%。对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运营公司请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运营公司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共52382.2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张世铭 祝裕旺)

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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