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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贩毒儿子代收毒资    两人分别因贩毒罪和洗钱罪获刑
2022-01-06 16:03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林卓伦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2021年7月期间,李某曾多次在梧州市长洲区某村贩卖毒品,小李明知父亲李某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仍多次包庇其父贩卖毒品的行径,利用自己名下的微信账户代父亲收取毒资,并为父亲洗钱。近日,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21年7月30日22时许,吸毒人员徐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长洲区某地交易。李某指使李某桂将毒品送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并将毒品交给徐某,徐某随后向李某桂支付了毒资。双方完成交易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徐某身上查获1包净重0.11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李某之子小李在长洲区某村经营小卖部,平时小卖部经营资金多以在线支付方式收取。在2021年7月8日至26日,小李名下的在线收款账户突然多出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进账。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审讯下,小李供述其在第一次发现进账金额异常时曾询问父亲李某,李某坦言这笔资金是贩卖毒品的收入。小李得知实情后,选择包庇犯罪并继续为李某的贩毒行为提供代收毒资、毒资取现的帮助。李某在长洲区某村多次贩卖毒品,所有毒品犯罪所得均由小李提供其名下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毒资共计590元。

归案后,李某、小李、李某桂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李某桂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二人行为均触犯刑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小李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同样触犯了刑律,构成洗钱罪。其中,李某贩卖毒品7次,按照法律规定,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李某和李某桂互相配合,分工合作,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桂曾因犯罪被判过刑,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刑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小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林卓伦)

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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