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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调整中 补助先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待遇执行暂定标准

http://www.wzljl.cn    2012-02-23 08:42    作者: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曾锦彦 陈伊春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曾锦彦 陈伊春)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自2011年7月起,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暂按1.5万元标准发放。

    据了解,自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病残津贴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由于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尚在拟定当中,根据上级要求,自2011年7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暂时停止支付。

    据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病残津贴相关的办法和标准,自治区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于今年春节前作出统一部署,即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暂按1.5万元标准发放。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涉及相关待遇发放的人员有800多人,应发放总金额达1200多万元。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现在正加紧汇总处理有关数据,将于2月29日前按照标准及时将相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到参保人员家属手中。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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