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或人身损害时,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旦发现遭受家庭暴力者忍气吞声,就有可能把家庭暴力变成一种习惯。3月8日,记者从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011年至今,该中心共接受来电来访女性咨询者1423人次,在恋爱、婚姻类问题咨询中,涉及到妇女在家庭中遭受软、硬暴力的约占30%,而当中由于证据缺失而遭遇维权难的“家暴”案件不在少数。
无收集证据意识难维权
根据2011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扩大了援助范围,把因遭受虐待、遗弃主张离婚和因家庭暴力主张离婚的案件纳入了援助范围。“至今,全市各级法援中心共受理妇女家庭维权类案件115件。”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说,这类案件中,大多数涉及妇女在家庭中遭受软、硬暴力。
在市法援中心受理的妇女家庭维权类案件中,谭×因受前夫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最为典型。
1994年,谭×经人介绍与甘×认识,双方未经深入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谭×对甘×在生活上关怀备至,而甘×却在家中动不动就粗言辱骂对方,甚至动手“教训”谭×,为了家庭稳定,谭×一直忍气吞声。直到有一次,谭×因患病而拒绝甘×的无理要求后遭到追打,被迫逃到同事家暂住。但甘×却对谭×不断骚扰、恐吓。
市法援中心受理了谭×的求助后,鼓励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谭×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未积极收集证据,使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但法援律师没有放弃,仍继续帮助谭×寻找证人、收集证据。最终,法院经审理准予谭×与甘×解除婚姻关系。
多方面收集证据莫侥幸
市法援中心律师认为,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或人身损害时,选择沉默长期自我压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不应寄望于丈夫以后不再犯,而要及时寻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的帮助,并做好相关记录,也可报警做相关笔录,同时可以保留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医院就诊病历本、报警回执等,为日后维权保存有力证据。
此外,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接到过不少来访、来电女性求助称,自己在家是全职太太,家庭收入和开支全数掌握在丈夫手上,自己全心全意承担家务,教育小孩,怎知到头来离了婚,孩子不归她抚养,自己几乎是“净身”出户。
针对一些全职太太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没有工作,生活圈子小,经济上依赖丈夫的情况。市法援中心律师建议,婚姻中的女方至少要了解家庭财产的数额,最好占有或取得一定的份额。这样,妇女在离婚时,才能向法院提供财产信息,尽量降低离婚对自身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是误解
黄×是农村妇女,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去年,黄×听说丈夫在打工地有外遇后,便想方设法与丈夫多次沟通,但仍未能使丈夫与第三者切断关系。于是,黄×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但村里却有人告诫她说:“离婚的话千万别从你嘴里先说出来,否则分家产的时候法院会偏向他。”
这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曾接到的一个咨询案例。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到,存在“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想法的妇女不在少数。然而,这种说法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
离婚自由主要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若夫妻双方对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通过起诉离婚的途径解决,人民法院都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人民法院会结合离异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等因素考虑如何分割夫妻财产,这些都与谁先提出离婚的问题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