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时而明目张胆时而又玩起“隐身变脸”让人防不胜防
“我花钱我消费,我却没有选择的权力”。多年来,消费、服务领域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消费者深受其害。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在近年所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关于“霸王现象”的投诉呈明显增长趋势,主要涉及房地产、物业管理、商场超市、餐饮、服务、装饰建材、汽车销售、通信服务、网购物流等多个行业。
“霸王条款”时而明目张胆、“霸气”十足,时而又玩起“隐身术”、“变脸法”,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记者为此进行走访调查,整理生活中市民经常以及容易会遇到的各类“霸王条款”,撩开它们的面纱。
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近日,市民杨先生和朋友在市内一家餐馆吃饭,结账时,他掏出两张此前在该餐馆消费时所赠送的代金券。然而结账后,当他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时,却得到“用了代金券就等于打折,按照餐馆的规定,不可以再开发票”的回答。
杨先生对此不解:“既然用代金券等于打折,那么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也应该开发票,而且,如果不能开发票,就应在用餐前讲明。”
使用代金券或打折不开发票、节假日加收服务费、使用消毒碗筷另外付费,设立“最低消费”门槛……这些现象,在餐饮业中屡见不鲜,但消费者对此却往往只能摇头叹气被迫接受。
此外,在消费领域中最常出现的“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代金券限期使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也已经成为商场中最常见的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并渐渐得到不少消费者的默认。殊不知,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明确指出,上述这些均是侵犯消费权益的“霸王条款”。
最霸道的“霸王条款”
“我记得还有剩余话费的,怎么就停机了?”近日,市民胡海萍在使用手机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已经停机,一查才知道,上个月她的手机话费因为订制了几项手机服务,被扣了不少服务费,“我记得并没有开通这些业务,是什么时候开始订制的?”带着疑问的她咨询客服后才知道,原来在几个月前,她手机曾收到一条内容为“免费体验彩铃,同意体验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的短信,“本来以为是‘免费’的手机服务,没想到却在体验期后开始收费。”由于未能及时取消该项业务,胡海萍只得为这些额外增开的手机业务掏腰包。
随着手机业务的使用与普及,各项“免费体验”服务在通信行业层出不穷。表面上看,经营者似乎尊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订制与否,由消费者决定,没有强制,但其实这也是一条“霸王条款”。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鉴林认为,通信公司未事先经用户的确认,默认用户同意开通订制业务,并扣除用户由此所产生的资费,把应当自身担负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
如今,这类“霸王条款”已扩展到其他领域。目前热门的卡式消费、网络团购、积分换礼物等等,已逐渐成为消费纠纷投诉的重灾区。这些经营者往往以各种嚼头推出所谓的“免费体验”、“办卡优惠”、“团购划算”等服务,看似实惠,实质却是收费陷阱。而往往此时,虽然消费者意识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面对经营者的强势,时常处于无奈和被动的状态。
最潜规则的“霸王条款”
不久前,市民张莉蓉在市内一家婚纱影楼拍了一套婚纱照。几天后,当影楼通知她和准新郎去选照片时,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他们拍的婚纱套餐只能选28张照片,而影楼向他们展示了100多张照片,由于其他照片她和准新郎也都比较喜欢,于是要求影楼把剩余底片交给他们,但却被该店告知,店里有规定,剩余的底片不能免费交还他们,如果他们需要购买底片,可以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顾客要想拿回自己认为好看但是未入册的底片,需另外再交费,这已成为多家婚庆影楼一条“惯例”。陈鉴林表示,由于消费者在拍照前,未能与摄影机构就承诺的服务内容、规格、种类、价格、时间等以书面形式一一详细列出,进行明确约定,常常被影楼以一句“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为由,加收各种服务费及底片费等,“与此同时,由于各家影楼所制定的合同协议采用统一文本,其中的格式与内容未经消费者协商,就统一施行,这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旅游途中,被导游带团购物赚取回扣,“返券促销”活动中设置圈套阻碍消费券兑换使用,使用优惠券要求补差价……这些利用设定条件和规则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隐形“霸王条款”,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同时,也陷入被动反复消费的陷阱,引发了诸多消费投诉。
最昂贵的“霸王条款”
“本来一心想去看新房,结果却被告知必须先交煤气管道安装费。”说起购置的新房,市民谢女士觉得自己被房地产公司“坑”了。原来在西堤路一带购置房产的她,日前得到开发商通知去领房,结果一见到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被告知要先交纳3000多元的煤气管道安装费,谢女士觉得奇怪,因为她并没打算在新房内安装管道煤气。然而,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开发商已经在她房屋中完成管道煤气的安装并垫付安装费,业主必须交纳这笔费用。面对这一“无理要求”,谢女士感到一肚子怨气。
“不管业主需不需要,就与开发商制定价格并安装设施,强行要求业主接受,这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远行表示,即使购房合同中对此进行了注明,但由于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并没有协商的余地。
事实上,此类代价昂贵的“霸王条款”在房地产、物业、家装等领域并不少见。不管是在买房时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高额违约金,还是消费者在家装时多出的各项高额装修费用,或是物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这些在各个环节存在着的“霸权主义”,都让消费者受害不浅。
记者 罗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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