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监管条例有真空
代表委员呼吁治理“霸王条款”
货物出门恕不退换;介绍性广告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这些在生活中习以为常的“顾客须知”比比皆是。其实,这是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的“霸王条款”。随着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又一次在社会各界产生强烈反响。
“‘霸王条款’无孔不入,往往是外在环境过于宽松,向其提供了滋润的存活空间。”遭受“霸王条款”后,市民张良宇先生一语中的。
日前,张先生家中的网络突然中断。到服务厅咨询后,才知道原来张先生与通信网络运营商签订的一年优惠上网套餐已经到期,且沿用了一个星期,沿用的网络计费不能享受优惠价需按市场价计算。“网络到期没有提前预知,消费价格变更后也没有通知。”张先生提及此事仍愤愤不平,“事实上,这是运营商先强迫用户消费,然后利用用户可能出现的疏忽或过错,增加公司的收入,这对我们用户而言是不够平等的。”
最终求助无门的张先生只能默默接受,“职能部门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监管条例有真空,我该找谁说理去?”
无独有偶,市政协委员梁广辉在日常消费中也曾吃过“霸王条款”的“闷亏”。“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的说法看似客气,但其实是十分‘霸气’的。”一次不愉快的购物经历令梁广辉对此深有体会。
在市内一商场购买剃须刀的替换刀片时,他始终未能根据外包装的信息确定刀片能否与家中的剃须刀相吻合,最后,经销售人员推介选定了一款。但在结账后向另一名销售人员再次确认时,却得到了含糊的说法。
“销售人员前后说法不一致,我才打了退堂鼓。”梁广辉告诉记者,东西还没拆包装,要退换也花上好一番嘴舌,“我是在销售人员的推介下买的,最后又不能退换,这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吗?”梁广辉认为。
市人大代表莫英认为,“霸王条款”的长期横行都是利益在驱动,这是一个无法彻底制止的现象。如同小偷,人人都知道偷东西是违法的,但始终有人加入小偷的行列。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固然离不开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经营者的自律,每一位消费者也应该大胆地向“不平等条约”说不。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可根据监督条例到工商局或市消委会投诉。
记者 高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