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曾燕 通讯员 蒙建丽)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水平,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6月8日,记者从市政部门获悉,近期,我市将在各城区开展创建梧州市园林单位(小区)活动。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备独立庭院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具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开放式小区(由社区负责),均可申报梧州市园林单位、梧州市园林小区。
单位(小区)活动
根据《梧州市创建园林单位(小区)实施方案》要求,经过专家实地评审后,考评通过的单位(小区)命名被为梧州市园林单位、梧州市园林小区,并在媒体上公布,给予奖励。
据了解,梧州市园林单位(小区)的申报条件为,单位(小区)配套绿化按规划进行建设,绿地率达到规定标准,并实施一年以上;单位(小区)自检已达到《梧州市园林单位标准》、《梧州市园林小区标准》。其中,园林单位(小区)总体标准为,绿地建设达到一定规模,植物丰富多样,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比例适中,并配以适当的园林建筑小品,绿树成荫、花草茂盛;已经获得城区级园林单位(小区)命名。
据悉,市级园林单位(小区)的考评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验收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命名表彰时间为每年12月。评选程序为,园林单位(小区)实行分级评选,申报单位先向所在地城区政府申报,获得城区园林单位(小区)称号后方可参加市级评选。
工作不到位追究相关责任人
根据《方案》要求,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市政府将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工作列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在创建活动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不主动配合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工作落实不力、组织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开展创建园林单位(小区)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开展创建工作,确保我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达到标准要求:即单位(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今后,凡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绿地面积必须达到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否则不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