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报料热线报道(记者 陈素雅)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实施。日前,本报编辑部也接到不少市民来电反映关于计划生育的一些疑惑。根据市民的问题,记者咨询了计生部门。
计征基数以立案时间为准
“我十多年前在旺甫镇超生了一个孩子,当时已缴纳了一次社会抚养费。现在旺甫并入万秀区了,还需要再缴纳一次社会抚养费吗?”日前,市民莫先生致电本报编辑部,表示自己小孩入学要求提供计划生育状况说明,他咨询是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会因条例的修改或因行政区域的改变而改变?
记者从万秀区计生局了解到,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一案不两立,社会抚养费可以分期缴纳并开具发票说明。虽然万秀区的行政区域经过调整,但是部门具有延续性,莫先生可以凭以往在旺甫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发票,到万秀区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状况说明。
万秀区计生局一位姓莫的副主任科员介绍说,“立案计征基数时点,以立案当时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基准,按照超生一孩征收3~5倍,超生二孩征收5~7倍等类推。即使同地同年超生的小孩,当事人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也可能不一样。”
举例来说,莫先生夫妇超生一孩,如果在旺甫镇为列入万秀区管辖前被立案计征,则按照当时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00元为基数;如果莫先生夫妇2011年才被立案计征,则应按照2011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18735元为基数。
生育二孩仍需申请生育证
还有部分市民由于对生育二孩的相关政策不了解而产生误解。新条例规定,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新条例还取消了28周岁以上妇女依法生育二孩的时间间隔,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规定,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已经拿了一孩服务手册并生育了一名孩子。新条例出台后再生育二孩还需要申请吗?”看到日前的报道,居住在北山社区的市民王女士提出了疑问。
“新条例虽有变动,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依然须依法申领《二孩生育证》,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万秀区计生局莫姓副主任科员介绍说,新条例实施后已有部分间隔不足四年的夫妻前来办理二孩生育证,市民前来办证大厅领取表格时,会有附带的简介,告知当事人按照双独、烈属等不同的条件携带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