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孔妮) 昨日,记者从梧州市婚姻服务中心获悉,市民在委托他人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有新的规定,受托人若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那么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则无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就可以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近年来,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不断增加。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人口的快速流动,很多市民由于工作和生活等各种原因,在外地、甚至在国外,由于时间和距离的限制,因此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都是委托他人办理。以往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如今,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因此,在受托人能够提交相关资料原件的情况下,委托书无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但是若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则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在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过程中,曾发现有的市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情况并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会问明情况,如果当事人坚持是户口簿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如果当事人承认在其他地方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得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