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罗丽思) 全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今年4月起开始施行,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规定颁布后,有部分市民提出疑虑,延长了产假是否表示不能再享受晚婚晚育假?
据了解,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于其中未涉及晚婚晚育假的相关规定,使得部分人将其解读为,享受产假的同时,不能享受晚育假,产假表面上延长,实际上却是“缩水”了。
近日,市民邓女士就遭遇了关于产假与晚婚晚育假是否能叠加的问题。“我查询相关法规了解到,晚婚的可以增加12天晚婚假,晚育的可以增加产假14天,那就是说,应该在产假98天的基础上再加上晚婚晚育假,一共是124天。”邓女士告诉记者,当她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时,却被告知,单位只通过了98天产假和12天晚婚假的申请,这让她感到不解。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计生部门。据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晚婚晚育的产假情况,妇女仍可按照当地有关计生法规,享受相关假期待遇。因此,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和晚育晚婚假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此外,对于邓女士反映的情况,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若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有权投诉、举报、申诉,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