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陈家龙)经过2012年9月21日至10月30日的试行后,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自10月29日起,继续禁止长途客运车辆于凌晨2时至5时在广西境内运行。
《通告》是为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而制定发布的。《通告》要求禁止所有客运车辆(在同城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进行旅客接驳运输的短途客运车辆除外)于凌晨2时至5时在我区境内运行。
据悉,今年中秋国庆黄金周前夕,为了确保客车运行安全,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联合发文,决定从9月21日起至10月30日止,禁止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广西境内运行。规定对夜间行驶的长途客车起到了有效监管,遏制了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0月29日《通告》下发后,梧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继续部署各高速、城区、县(市)交警大队加强巡查力度,实行24小时巡查,一旦发现长途客车违反规定于凌晨2时至5时运行。市交警部门将一律强制安排其就近到城区及服务区停车休息,至凌晨5时后方可继续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