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近日,蒙山县的林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希望了解参加新农保后,若参保人死亡,其以往所缴纳的资金是否可退回。对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回应,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据林先生反映,近期他打算为一家人办理新农保的参保登记手续,但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政策咨询时,他对其中一项“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存在疑问。“有的工作人员说参保人死亡后,可以退回参保人缴纳资金,有的却说参保人享受完缴费所对应的待遇,死亡后不能退回缴纳资金,到底哪一种说法才是准确的?”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据介绍,新农保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并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这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新农保待遇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于林先生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解释,对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含政府代缴部分)、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个人参保缴费的支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这笔资金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但由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提高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标准的,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