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陈素雅 通讯员 黄恩)风雨中一男子搭乘摩的行驶在公路上,不料竟被路旁突然倾倒的大树压死。谁该为这起悲剧负上责任?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大树伤人”的特殊人身伤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该路段的管理方梧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梧州交投公司)赔偿死者亲属44万多元。
路树倾倒致人死伤
黎某是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居民。去年10月13日,他搭乘于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苍梧到梧州办事。当天,苍梧县范围内出现了较强的短时雷雨大风天气。当于某行驶至省道304线时,道路路边的大树突然倒向路中间,于某躲避不及,倒下的路树砸中黎某,并造成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后,经苍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黎某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行为,路树突然倒下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为此,今年,黎某的家属将梧州交投公司、苍梧县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万多元。
“谁管理,谁负责”判赔44万
黎某的家属认为,公路两旁的树属公路设施,被告县公路管理局及梧州交投公司对该路段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由于两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故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市区路桥收费项目整合后收费站点设置方案的批复》及2010年5月21日《梧州市区路桥收费项目整合后收费站内公路管养问题的会议纪要》,负责该案件审理的法官对此表示,由于该路段的收费权及管理权已划转给梧州市,被告苍梧公路管理局对事发路段没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故对死者亲属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又因事发路段的产权已移交梧州交投公司,该道路的管养工作应当由其负责。
法官表示,梧州交投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经营者和收益者,对公路两旁的树木负有管理及维护的职责,其应当遇见树根枯死的树木随时可能折断,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由于疏于管理,导致路树折断压死黎某,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判决该路段的管理方梧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44万多元。
相关的法律人士对此表示,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涉案的路树是公路设施的一部分,所以管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起案例也再次提醒市民,公用设施的拥有方一旦出现管理瑕疵,同样要负责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