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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提高 今年10月起执行年底前陆续发放

http://www.wzljl.cn    2012-11-24 10:57    作者:记者 陈素雅 通讯员 刘柱才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陈素雅 通讯员 刘柱才)记者从梧州市民政局获悉,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的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并建立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目前,生活补助款已陆续到位,将在年底前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手中。

    据介绍,本次调整的优抚补助项目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调整后,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均在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其中最低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年3140元提高到3610元,平均每月提高约39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据了解,这是自治区以及我市连续五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前,自治区还出台有关文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每次按每人每月10元的幅度上调。

编辑:覃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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