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麦擎图)近年来,打着优惠噱头的预付消费在我市逐渐兴起,商家“一夜蒸发”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家抽逃资金,日前,记者从梧州市商务局了解到,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下称单用途卡)业务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实施监管。
发卡企业需办理备案登记
单用途卡是超市、百货、餐馆、美容院等企业发行,仅限于在企业或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根据《管理办法》,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醒,《管理办法》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发卡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
五花八门的单用途卡,市民往往弄不清楚其使用规则。对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根据规定,发卡企业应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此外,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发卡企业应提供退货、退卡服务
部分市民开办单用途卡后,在用卡消费或办理退卡时,却遭遇各种限制。为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提供退货、退卡服务。
根据规定,市民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此外,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预收资金仅能用于主管业务
为防止商家抽逃、挪用资金,损害消费者权益,《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严格管理收取的预付金额。
根据规定,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相关条例的企业。
目前,我市商务部门正着手约谈我市各类发卡企业,逐步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此外,商务部门还表示,市民若发现发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2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