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罗丽思) 日前,市民梁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作出修改,他对合同的合法性表示疑惑。
市人社部门回应,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修改后须报劳动监察部门复核,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
梁先生在市内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他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三年时间,近日由于合同约定的工作期满,单位需要与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但此时梁先生发现,这份将要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此前的合同对比有所改变,因此也对修改后合同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单位对合同作出修改,修改后是否需要报备劳动部门,或是交由劳动部门审核后才让劳动者签字,这样才能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
市人社部门对此回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此外,在三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梁先生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监察部门复核。
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制定,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
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强行单方面制定或修改劳动合同,应拒绝签订,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