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覃健禹 樊迎春) 一男子伙同他人入室抢劫,绑住并砍伤受害人,抢走价值4万多元的人造宝石料。近日,该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蝶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辉伙同李某先(已判刑)、李某剑、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携带刀具、牛绳、四对手套,窜到梧州市蝶山区西环路中段温某的住处,合力将温某砍伤并控制住。然后,被告人李某辉与李某某从温某居住的房间内搬走三箱红刚玉人造宝石料共60公斤,价值共43800元。
温某被砍伤后,于次日1时10分被送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8132.9元。后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为此,被害人温某遂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辉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992.9元。
2012年6月1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凰镇某公司将被告人李某辉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李某辉供认了其曾伙同李某先、李某剑、李某某在梧州市西环路入室抢劫三箱人造宝石石料的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辉与罪犯李某先共同退赔被害人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800元。被告人李某辉应与罪犯李某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医疗费等共人民币1024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