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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报销12月25日截止 逾期不报
报销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保局办理

http://www.wzljl.cn    2012-12-19 08:45    作者: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徐斌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徐斌)日前,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今年批准的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办理将于12月25日结束,过期将不予报销。需要办理报销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于受理报销时间内,携带相关报销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

据了解,参加城镇医保的参保人员,符合《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中“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条件的,凭相关资料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获得“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人”资格(以下简称“特殊慢性病病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申请医保基金报销。

特殊慢性病病人医疗报销费用报销时间从审批当日起计算。准予报销的费用为,批准病种门诊治疗所需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超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即个人用现金支付部分)的药物及诊疗费用,不含并发症、合并症治疗所需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慢性病报销办法分类较多,参保人员应留意。符合特殊慢性病报销规定,按以下办法报销医疗费用:

(一)凡使用乙类药品,及乙、丙类诊疗项目、医疗材料的,由个人按规定先自付5%~35%比例的费用,余下部分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即报销范围费用);

(二)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自审批之月起至报销之月止,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报销范围费用扣除报销起付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基数的10%,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起付标准则为本年度职工医保最低年缴费基数的10%;

(四)报销范围费用扣除以上三项费用后,与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累计,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住院费用报销办法报销;

(五)特殊慢性病病人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均须报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方可进行累计。

特殊慢性病病人在治疗期间,因该慢性病反复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超过本人年缴费基数的10%后,可减免住院起付线金额。

特殊慢性病病人每次申请批准的治疗期限为申请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到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申请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异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由于需要进行年终结算,2012年度批准的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须在当年的12月25日前审核办理完毕,过期不予报销。因此,需办理该项报销的参保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携带发票原件、药店购药清单、相关病历、治疗单及检查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社保局进行办理。

编辑:覃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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