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曾锦彦)本报此前曾报道,2012年度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时间将于12月31日截止,跨年续缴的,须按最高档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并加收利息(详见12月7日3版)。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对此项规定表示不解,这一规定为何只面向灵活就业人员。对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回应,这一规定的对象并不单指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特意提醒该群体及时缴费,以免因拖延造成要按最高基数缴费及利息的累加。
据此前报道,为做好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息工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2年度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时间将于12月31日截止。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再缴纳2012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将以2011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即2012年度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最高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并加收利息。
市民李先生对报道中提及的缴费对象产生了疑问,他表示,为何只有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在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跨年缴纳以前年度的,就须按当年缴纳基数的100%缴纳,单位职工却不受此规定限制。
对此,市社保局解释,对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作出缴费提醒,并不意味着单位职工不受此规定限制。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比较规范,一般每年年初,参保单位须到市社保局申报核定缴费基数,每月通过托收或转账方式缴费,有专管人员办理全市参保单位缴费业务,督促参保单位按时缴费。如参保单位不申报核定缴费基数且不按时缴费,则属于中断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与灵活就业人员一样,必须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加收利息。另外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对政策法规获知不及时或不清楚,因此有必要对此类人员作出提醒,以免其因错过正常缴费时间,造成要按最高基数缴费及利息的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