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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卖鸡老汉收假币被“激死”》追踪
法律界人士对事件发表看法
使用假币数额少难定罪

http://www.wzljl.cn    2012-12-24 09:02    作者:记者 赵洋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赵洋)近日,藤县卖鸡老汉收假币被“激死”一事引发国内媒体及梧州市民的广泛关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200元假币面额少,难以对使用假币的妇女定罪,但使用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梧州市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安,从业17年载,曾承接持有、贩卖、使用假币罪等多起刑事案件的法庭诉辩工作。12月23日,他接受采访,发表对事件的看法。

    记者:这名妇女如果明知是假币而使用,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新安: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事件中的妇女使用了200元假币,数额未达法律规定的“较大”,只能看作一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抓获假币使用者,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拘留和罚款。

    记者:如果她有多次故意使用假币的前科呢?

    刘新安:使用数额可以累积,达到“较大”的标准就能入刑。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指假币总面额达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记者:200元假币导致了老汉被活活气死,妇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新安:藤县警方尸检报告未出,无法得知老汉死因。如果假币是导致老汉死亡的诱因之一,老汉家属可以要求这名妇女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这名妇女不知道自己使用假币。

    刘新安:即使不知道自己使用假币,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就是俗话说的“赔钱”。

    记者:你以前承办假币案件呈现什么样的特点?

    刘新安:我承办过多起假币案件,发现警方在处理假币案件时常常面临“取证难”。使用假币的团伙有个特点,即每次使用的面额不多,使用范围较为分散、使用对象也不明确。即使疑犯对多次使用假币等情况供认不讳,警方也难以一一寻找和落实受害人。如果不能落实受害者,单凭口供的话,法院难以对疑犯定罪。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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