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赖新云 通讯员 黄维可) 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印发执行《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细则》明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有关事宜。
根据《细则》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为市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部分资金,同时按一定比例从提高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的收入中提取,按一定比例从社会有关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收入中征收,以及向占用、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单位、个人征收。
《细则》规定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征收比例以及征收对象。其中,市内服务业、娱乐业和酒类专卖,按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或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征收;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向开发商征收;土地首次出让交易的,向受让方按交易服务费的50%征收;建筑、装修施工按承包工程投资预算总额的0.1%征收,由施工企业承担;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上网发电企业,按发电上网销售量每度电0.005元征收;电信运营商按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总额的0.2%征收;河道采砂企业按销售量每立方1元征收;采矿业按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征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0.1%征收。此外,征收范围还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细则》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对困难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助;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时,运用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对为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物资,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建设的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项目以及重要商品储备项目,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市政府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目前,广西已有九个地市设立或已开征该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