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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程操作 误将同事炸死 一矿区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捕

http://www.wzljl.cn    2013-01-11 10:12    作者:通讯员 廖显生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通讯员 廖显生) 由于疏忽大意,在矿业公司采矿区进行爆破工作的何×春,不按爆破规程进行作业,造成同事伤亡的事故。近日,检察机关审查后批准对嫌疑人实行逮捕。

    2012年12月22日,何×春、黄×成、覃×东、覃×荣等四人到广西苍梧县某矿业公司采矿区100中断02线西199脉采矿作业。其中,黄×成与覃×东一起负责一个工作面,何×春与覃×荣负责另外一个工作面。

    当天下午3点钟许,何×春与覃×荣的工作面先进行爆破,而黄×成与覃×东所在的工作面已经装好炸药,但未爆破。黄×成拉好起爆电线后,其和覃×东打了招呼后,就往外走去工具房换衣服。

    当何×春完成其工作面的爆破工作后,往外走了大约50多米左右,看见黄×成和覃×东工作面的起爆器挂在通风管上,旁边有两条电线(爆破起爆点)。当时,何×春自以为黄×成和覃×东已经出去工具房换衣服,于是何×春随手将两条电线接在起爆器上,按动起爆按钮。

    当何×春再往外走到三岔路口附近洗手时,看见黄×成也到那里洗手,就问:“覃×东呢,他去等电梯了吗?”这时,黄×成才突然想起刚才的爆炸声,但没有看见覃×东。于是,两人急忙跑到刚才爆炸的工作面,发现覃×东已倒在地上,头部被石块盖住,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何×春由于自己疏忽大意,不按爆破规程进行爆破作业造成事故,致使覃×东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逐依法批准逮捕何×春。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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