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静
2012年9月,藤县塘步镇正新砖厂的工人吴先生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受伤,在医院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后出院,目前还处于休养中,未能正常工作。但砖厂方面在为吴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以及每个月600元的相关费用后,便不再支付吴先生其他的工资福利。眼看着自己的工头就要与砖厂解约了,这让吴先生着急不已。
事件回放:因工受伤 工资没了着落
吴先生告诉记者,正新砖厂在2012年正式建厂,但他在建厂前就已经为同一位老板工作,因此砖厂建成后,他也留下来继续工作。砖厂建成并正式运作后,厂方并未对职工进行过任何的技术培训。去年9月下旬,他在操作运砖车时,右脚脚后跟不慎被车轮与轨道夹伤。
意外发生后,吴先生被立即送往藤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其为脚后跟骨裂。
经过近两个月时间的治疗,吴先生出院养伤至今。期间,正新砖厂方面支付了吴先生全部的医疗费用,同时每个月还支付600元的相关费用。根据医嘱,吴先生至少要休养到今年3月份才能正常工作。
吴先生说,由于目前不能正常工作,每月只有600元的收入,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吴先生和家属希望厂方能够支付其养伤期间的工资。但是,在工资追讨的过程中,由于吴先生的工头邱先生未能与正新砖厂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导致吴先生无法获得工资。
吴先生的弟弟告诉记者,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获取应得的工资,但是,工头邱先生却因为害怕惹麻烦,而拒绝开具能够证实吴先生为正新砖厂职工的证明。“到这个月底,厂方就要和我们的工头解除合约了,到时候我们也得离开砖厂,那哥哥这几个月的工资就不知道怎样才能拿到手了。”
为此,记者专门联系了正新砖厂的厂长何先生。
当记者提出想了解关于吴先生的情况时,何先生一开始称厂里没有发生过工人受伤事故,随后又称不清楚这件事,之后再改口称工人受伤只是很小的事情。在记者追问下,何先生最后以没空为由不再回答任何问题。
律师建议:尽快拿到工伤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便,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吴先生索要休养期间工资的要求,益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认为,职工受伤后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工伤待遇。
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在工伤后享有一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工单位支付。但是,职工需要提供医院或者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以证明其出院后确实需要暂停工作。
周律师建议,由于目前尚未掌握吴先生的详细信息,无法从法律上判断吴先生受的伤是否为工伤。因此,吴先生需带上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等材料,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工伤待遇。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