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燕如)企业在为产品做外包装宣传时要留心了,慎将产品功效“神奇化”误导消费者。梧州市工商部门提醒,企业误导消费者、排挤同行等宣传行为将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会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企业在为产品制作宣传资料时,如果拿捏不准尺度,可到工商部门咨询了解。
日前,记者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以下称商广科)了解到,工商部门接到外地的专职申诉举报人称,我市某知名企业销往广东地区的日用品外包装标明产品功效有“医疗效果”。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中,“食品、化妆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等规定。接到举报信后,工商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企业改正产品外包装的宣传用语。
连日来,记者走访部分超市、卖场发现,我市个别企业生产的部分食品、日用品的外包装上的宣传资料带有疗效类的“医疗用语”。如某品牌牙膏外包装上的宣传语标注着“消肿止痛”,某品牌茶叶外包装的宣传资料上也写着“降血压”等功效。
记者向商广科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近年来,我市部分知名企业产品销往外地时,会因外包装上印制了不甚合法的宣传用语引起专职申诉举报人注意,并要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误导消费者、排挤同类产品的行为。目前,工商部门对相关案件已进行立案调查。该负责人表示,专业举报人员检举案例愈发密集地出现,这一现象应引起生产企业重视。在制作产品外包装时,企业要自觉遵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能误导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