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二、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投资者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三、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
四、交易所采用配对的办法,确定卖方会员和买方会员的交割关系。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后,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六、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七、买方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
八、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九、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 以配对日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十、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
十一、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
十二、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十三、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出具虚假仓单;2.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参与期货交易;5.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四、在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
十五、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十六、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十七、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节选自《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八章 交割业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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