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曾燕 通讯员 蒙建丽)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3月7日,记者从市政部门获悉,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办法》对梧州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划建设、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申请公租房有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含无自有产权房屋,租住直管公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本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规定标准;(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或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2年)以上的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四)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同时,《办法》还强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将优先供应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危险需拆除房屋和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等家庭。
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均为小户型
《办法》指出,公租房主要由政府投资筹集建设,其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居住、退出均有要求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其租金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承租人入住后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据悉,从2009年至2012年12月底,我市新开工建设公租房8584套,截至目前,我市公租房已竣工1608套,在建6976套。2013年,我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9237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021套。目前,市公租房项目土地已落实,其他各项目正有序开展工程前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