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实习生 成栩娴)劳动者向单位辞职,提交辞职报告后却未获批准,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日前,市民龙小姐向本报反映了她的遭遇。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回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正当合理理由,没有权利扣留劳动人员。劳动者在书面递交辞职申请30天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据在市内一策划公司担任文员的龙小姐反映,她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已进入公司工作约半年时间。如今由于个人发展等原因,她不打算继续从事这份工作,但当她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却未获得批准。“公司说,与我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满,而且单位暂时无人接替我的工作,因此不予批准辞职,我该怎么办?”
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龙小姐办理辞职受阻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则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违约金,用人单位无权阻拦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阻拦,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或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