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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http://www.wzljl.cn    2013-03-26 09:32    作者:    来源:梧州日报

    结算业务

    1.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2.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3.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承担履约责任,交易会员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为履约,并取得对违约交易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4.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结算和担保合约履行的资金。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5.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6.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结算会员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调整对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7.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8.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9.会员应当将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并与其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不得挪用。

    10.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且未按时补足的,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的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12.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交易会员应当与结算会员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13.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变更委托结算关系,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

    14.结算会员应当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风险。

    15.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

    节选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章结算业务》(未完待续……)

    梧州营业部地址:新兴三路8号西侧二楼

    咨询热线:0774-6026875

    经营许可证号(中国证监会颁发):30171024

    (期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编辑:黄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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