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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资纠纷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http://www.wzljl.cn    2013-05-27 10:04    作者:张秋云    来源:西江都市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双方因劳资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二倍工资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

    2011年6月起黄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一直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黄某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其中2011年6月至8月,每月基本工资为1300元。至2012年6月,黄某离开了该公司的工作岗位。

    2012年8月,黄某向梧州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的工资差额部分。梧州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工资19900元。

    黄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公司应支付的工资不止这个金额,遂诉至长洲区法院,庭审中,被告某公司主张与原告黄某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被告与原告的用工形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条件,应认定双方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告主张与原告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辩称有关原告《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花名册》记载的用工内容证实,但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二倍工资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据此,长洲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工资差额206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判决与仲裁的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双倍工资差额计算的不同理解。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起在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当月算。因此,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也告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用法律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严格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要求来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应该企求通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来规避若干法律规定,如让员工干全日制的活,却不给员工上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以避免因小失大,被对方告上法庭,得不偿失。

    (张秋云)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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