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记者 陈素雅
儿童安全,重在预防。在使用公共设施的人群中,孩子需要得到格外的呵护。但是,记者走访梧州市的一些公众场所,仍时常见到不安全因素。公众设施的设置不但需要硬件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要到位,还要成人在儿童安全意识上加一根弦。
■记者观察
小区设施隐藏危险
目前,不少家长在买房时,都十分注重小区有没有儿童游乐设施,以便家中长辈平常就能带着孩子在自家小区内游戏。不过,在儿童游乐的同时,大家很容易忽视这些游乐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西堤路某大型生活小区,记者发现该小区儿童游乐设施附近的地面都是铺有小鹅卵石的“健康路”。由于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一般都是两三岁的孩子,他们本身走路还不稳,走在这种“健康路”确实不太安全
“每年物业往观景池里放水养金鱼的时候,我们都很担心。因为观景池的栏杆稀疏,而且水看起来也不浅。平时有物业管理员在旁边守着还好,但是到了放学时间,小区里的一些孩子会趴在水池边捞金鱼玩,我们看着格外惊心。”
此外,记者新兴二路数个封闭式小区里,看到很多儿童游乐设施以露天滑梯为主。这些滑梯久经日晒雨淋,不少已出现锈迹,甚至还有肉眼可见的裂缝,孩子滑下时很可能出现危险。
游乐场所并不安全
家门口的游乐设施不如想象中那么安全,商场餐厅里配套的游乐设施安全性又如何?记者走访了梧州市的一些洋快餐餐厅中的小型儿童活动场地。5月30日中午,在河东某洋快餐店,记者看到三个学龄前儿童正在玩耍。在场地外面,有一块告示牌,上面写着“儿童只能在家长陪同下进入场地”等说明,但是记者看到很多孩子都是自己在里面玩耍,家长们往往在场地外聊天或者吃东西。
而近年流行的收费室内儿童游乐场,则处于“三不管”地带。太阳广场某室内游乐场负责人卢女士表示,她在引进该批设备时也就安全问题咨询过厂家,对方自信表示设备只有1.4米高,不属于质监局监管的特种设备;她又向保险公司咨询过,对方表示投保的意义不大。
问及卫生问题,卢女士表示:“每天营业结束后,我们会用消毒水对器具进行消毒。”对此,家长林女士却认为,“这几年手足口病等流行病太多了,我领孩子去过很多游乐场,从没遇到过被要求洗手的情况。”由于多数游乐场没有配备专用洗手池,因此每次她都会用湿纸巾帮孩子清洁手脚,即使这样,孩子去年还曾经在“波波池”玩耍后染上红眼病。
■问题分析
监管“盲区” 责任谁负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到梧州技术监督局、卫监所等职能部门了解,发现公众设施的安全监管还真的存在着盲点。
提到公众场所的儿童卫生问题,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的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儿童游乐场属于文化娱乐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儿童游乐场需持卫生许可证才能进行营业活动,同时,其从业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目前,执法人员只能依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而对游乐设备的清洁消毒,国家暂无出台相关规则。
与此同时,记者也就室内游乐设施的安全问题联系了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特种设备监察科负责人介绍,他们监管的主要是大型娱乐设施。目前,梧州总共有16台大型娱乐设施,分布在太和公园等室外场所,而小型的室内儿童娱乐设施并不在监管范围之列。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目前各游乐场一般都把孩子的安全问题交给家长,场内没有专职的保安人员。
市内某封闭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小区内的儿童游乐设施属于公用设施,但不少居民并不爱护,导致损坏比较严重,还有居民对孩子监护不到位,儿童游玩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该工作人员表示,“家长们还是要自己多尽心。”
■维权提示
“免责”说法并不合理
对于儿童游乐设施和场所拥有方的“免责”说法,梧州市文威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认为并不合理。他表示,对于提供免费游乐设施的服务行业,应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而对于收费的游乐设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因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而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则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